公 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三、请您查询后 , 符合条件的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及时补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到车辆管理所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牌号码

格式: H00001 (H 要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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