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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超期未换证被注销驾驶人名单 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予以停止使用、作废的公告
一、根据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91 号)第四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 (一)死亡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 二、驾驶人如继续持以上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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