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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超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人名单

公告

 

一、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第42条第6款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为妥善解决机动车驾驶证因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问题,从2007年5月8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驾驶证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以初次领证日期起计)结束后,超过1年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经过交通安全教育后给予办理恢复。

给予办理恢复的驾驶证范围
1、2004年5月1日后,因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包括系统注销和注销),尚未重新申请初学业务的驾驶证。
2、2004年5月1日后,因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已经重新申请初学业务尚未办结的驾驶证。
3、2004年5月1日后,因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已经重新申请初学业务并已办结的驾驶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1寸免冠彩照3张,到辖区车管部门咨询服务台领取《恢复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填表,贴相片;咨询台受理人员核对计算机信息,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名和预约学习时间;申请人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
2、到辖区车部门“交通法律法规学习室”参加不少于1小时的交通安全学习。
3、学习完毕,车管部门进行学习登记,开具《准予办理驾驶证恢复通知书》。
4、凭《准予办理驾驶证恢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1寸彩照、《恢复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到受理窗口办理恢复手续。

请符合条件的驾驶人,迅速在2008年5月31日前前往辖区车管部门办理驾驶证恢复手续,逾期将不予办理。

 

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查询说明】输入您的驾驶证号码,然后点击查询;适用于肇庆范围驾驶证;本次数据更新截止到二OO七年是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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