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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 12 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查询说明】输入您的驾驶证号码,然后点击查询;适用于肇庆范围驾驶证;本次数据更新截止到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查询结果】 请输入正确的驾驶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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