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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一、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第48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以初次领证日期起计)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第42条第6款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所需资料: “车信通”为您提供交通违章提醒、交通法规等实用交通资讯服务,移动用户发送11到05182定制!点击这里进入“车信通”网站 查 询 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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