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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一、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第48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以初次领证日期起计)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第42条第6款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驾驶人如继续持以上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请您查询后,符合条件的在限期前迅速前往辖区车管部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否则系统将自动注销驾驶证。

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
2)机动车驾驶证;
3)1寸白底免冠彩照1张;
4)《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到辖区车管部门领取)

 

驾驶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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