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规定:“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请您查询后 , 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快补办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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